2020年11月5日,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主持召開部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制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0年版)》等文件。
根據5月29日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可知,其中取消“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環評類別。
有專家曾指出,二次污染防治是污染場地修復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而土壤地下水修復等方案會隨著實施工作的推進而不斷修改和完善,環評是一次性的,因此污染場地治理修復被納入環評管理并不合理。
不做環評后的建設用地污染場地該如何修復呢?
2019年初《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隨后,為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相關工作,生態環境部在2019年年末發布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技術導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監測技術導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導則》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5項標準。
隨著一系列相關文件的發布,我國建設用地土壤修復小有進展。
根據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可知,全國有30個省份已依法建立并公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同時也指出,我國建設用地土壤修復存在“建設用地風險管控亟待強化;個別企業在建設用地地塊沒有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目標要求的情況下,就急于開發利用”等問題。
因此,報告建議“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自然資源部部長對此進行了解釋,他指出當前我國已經初步制定了污染地塊的名錄,并提出不符合要求的禁止開工建設,在此基礎上,除落實好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以外,將進一步加快形成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底圖,并配合相關部門繼續完善機制。
另一方面,把好監管大關也起著關鍵作用。有業內人士建議,指導督促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嚴格執行建筑法的規定,對發現有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行為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加強協調聯動,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今年10月,廣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系列標準正式發布,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出臺的系列標準有不少創新之處。
廣東發布的標準包括4大部分,分別為污染狀況調查技術規范、土壤重金屬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土壤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和《城市建成區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其中污染狀況調查技術規范增加了調查啟動條件,提出了異常點位排查技術方法,在我國國家及地方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標準體系中尚屬首創。
土壤重金屬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和土壤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還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監測的特點,創新性提出了全流程的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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